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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締約國的規定遞交的清單,委員會應制定一份《世界遺產目錄》。委員會應在必要時制訂、更新和出版一份《處于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
委員會的決定應經出席及參加表決的委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委員會委員的多數構成法定人數。
世界遺產委員會應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干任命組成的一個秘書處協助工作。
第四章成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設立該項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通價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稱為“世界遺產基金”。
第五章確立企業標識設計國際援助的條件和安排,凡本公約締約國均可要求對本國領土內組成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或自然遺產之財產給予國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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