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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是1995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第42號公布1998年12月4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共二十三條。
第一條明確指出酒店標識牌設計規范戶外廣告,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廣告條例施行細則》制定本定。
第二條界定戶外廣告的概念。第三條明確登記管理機關和登記方式。第四條指出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發布戶外廣告。
第五條指出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第六條明確戶外廣告登記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第七條明確登記申請,登記時間要求,管理機關做出批準方式。
第八條明確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發布,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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